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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(2013年版)
发文字号: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​
法律效力:部门规章
颁布日期:2013-04-19
生效日期:2013-04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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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)第二十九条的规定,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(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),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。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、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(2013年版)》,予以公布。
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
公安部
农业部
2013年4月19日


  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(2013年版)》